齐鲁师范学院济南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齐鲁师范学院济南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齐鲁师范学院在济南的校友自愿结成、按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三)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积极提出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各种活动,为母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四)融汇校友友谊,加强交流合作,倡导关爱互助,促进在济南工作、生活的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及济南市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将在正式注册后,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济南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联谊、交流、互助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支持校友所在单位的发展,支持济南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受学校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母校校友会及各地区校友会的活动,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为校友返校提供帮助;
(四)征集校友回忆录,协助学校收集和制作《齐鲁师范学院济南校友会通讯录》;
(五)组织和受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母校的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目前在济南的齐鲁师范学院(原山东教育学院)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曾在齐鲁师范学院任教任职者、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或被齐鲁师范学院授予荣誉称号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登记。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各项事务管理;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校友会的发展,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加强联系沟通、互相关心帮助,增进校友友谊;
(四)发挥桥梁作用,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母校与校友的共同发展;
(五)协助本会筹集经费;
(六)校友会在正式注册后,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考虑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二)会员长期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或停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正式注册后,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外代表本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者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齐鲁师范学院校友会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正式注册后,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本会在正式注册之前,不收取会费,正式注册后需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方可按照要求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校友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齐鲁师范学院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齐鲁师范学院校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2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齐鲁师范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