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外出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秩序,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齐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时限
第三条 学生请假类别分为因公请假和因私请假。
第四条 因公请假
(一)在校生因为参加由学校、学院、教研室或科研导师组织、安排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生事务管理、学生活动(比赛)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或需离开学校1天以上,或需离开章丘区至外地(含济南其他市区)的,均须办理因公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公外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外出学生原则上应遵守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等规定,应主动与指导教师和辅导员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每三天至少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汇报并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三)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应及时掌握因公外出学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学生的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
(四)因公请假的时限,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视因公事务的具体时间要求而定。
(五)因公外出的学生必须购买相关医疗保险(含当地各类社保),并应根据外出具体情况由公务活动负责人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指导教师或团总支(辅导员)必须对相关学生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因私请假
(一)因私请假包括假期请假(报备)和日常请假。
(二)假期请假(报备)是指学生因个人事务或生病,在无课程安排的周末、寒暑假及其它国家法定节假日请假(报备)。假期请假(报备)的时间上限以假期的长度为准。
1.周末请假开始时间最早为周五(如周六有课,则顺延至周六)最后一节课下课后到周日晚间宿舍夜查之前(有晚自习的班级为周日晚自习开始之前)。
2.其他国家法定假期以学校放假通知为准,截止时间均为假期最后一天的晚间宿舍夜查之前(有晚自习的班级为假期最后一天晚自习开始之前)。
3.寒暑假参照学校具体规定执行。
(三)日常请假是指学生因个人事务或生病,在周一至周五及有课程安排的周末(除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请假。日常请假的时间上限根据学校各项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请假审批
第六条 因公请假的审批
(一)因公请假由需请假的学生本人或集体发起,经由该事务的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院团总支和学院办公室审批。
(二)学院团总支负责从安全评估、学生管理、是否与学校其他重大活动冲突等层面进行审批。
(三)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同学院相关教学、科研负责人在学生培养、教学必要性、学术价值等层面进行审批。
(四)因公请假一周以上的,还须经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批同意。
第七条 因私请假的审批
(一)节假日请假(报备)由班长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登记,由辅导员审批。
(二)日常请假在3天之内(含3天)的,由相关任课老师、辅导员审批。
(三)日常请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相关任课老师、辅导员、学院党委副书记与副院长审批。
(四)日常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相关任课老师、辅导员、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五)学生确需请事假的,需由学生父亲或母亲向辅导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考试期间不允许请事假。(非直系亲属的红白事,原则上不予准假)。
(六)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病历或就医凭证等)。若未能提供医疗证明,需在后续补交,否则视为旷课。
(七)除病假外,实验课请假需本人联系实验课老师申请调换组别完成实验。
第四章 请假手续
第八条 因公请假的学生,如不离校的,需填写《化学与化工学院因公请假申请表》;如需离校的,需报请家长知情后(学生本人现场与家长联系确认)填写《化学与化工学院学生因公外出申请表》。
第九条 假期请假(报备)需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化学与化工学院假期离校登记表》,在放假离校前将电子表发至辅导员处,纸质版请辅导员签字后交至纪检部。
第十条 日常请假的,需填写《化学与化工学院请假条》。
(一)日常请假在3天之内(含3天)的,相关任课老师同意后(签字或回信),报辅导员签字后生效。
(二)日常请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相关任课老师签字或回信同意,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签字后生效。
(三)日常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相关任课老师、辅导员、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一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书面请假的,必须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任课老师、辅导员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视为请假,事后必须补假条。
第十二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无论何种原因,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假期离校登记表由副班长或纪律委员办理后上报至宿管部备案。日常请假条交由副班长或纪律委员处汇总,当天夜间不离校的假条交由纪检部汇总,离校过夜的假条交由宿管部汇总。如学生请假期间需用假条原件,可先向相关部门备案清晰的假条照片,待销假后再将原件交至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日常请假及周末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到各班班长处销假,其他国家法定假期到期后,各班必须及时向纪检部报告返校情况。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有需要可以续假,参照请假手续办理续假,如有特殊情况先由本人电话续假,由班长、副班长代为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齐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等学校相关规定,不管何种原因,每学期累计请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学校的相关规定,否则按照相应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事故处理
学生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或交警报案并向指导老师或辅导员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因公请假外出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因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外出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因私请假外出事故的责任,由请假人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等,其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自行外出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在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请假的,未如实申报请假事由的,未如实填报请假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去向地、紧急联系人信息等),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课时以实际课表为准,无具体课程的学期按照一天6课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学院有权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相关要求,临时调整请假手续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请假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与化工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化学与化工学院
2024年12月10日